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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 行业新闻
厦门规定代理记帐人员不得私自揽活
全国首个会计立法——《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》,如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,将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。《条例》规定,行政事业单位
代理记帐
人员不得私自揽活,全日制单位会计在外兼职必须得到本单位同意。
厦门现有持证会计人员近5万人。09年5月份,厦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《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》。
代理记帐人员不得私自揽活
据介绍,社会上仍存在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现象。个人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管理不够规范,既阻碍会计监督和管理职能的发挥,也使得会计违规行为不能置于有效监管之下。
《条例》明确,代理记帐业务应当由代理记帐机构统一承接。代理记帐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招揽、承接代理记帐业务。此外,《条例》还明确了会计师事务所及人员的回避制度,“会计师事务所办理的代理记帐业务,不得由原所及其人员进行审计”。
会计兼职需单位书面同意
一直以来,会计人员私下兼职不是“秘密”。甚至,一些单位为“节约成本”,聘用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。这容易造成会计信息失真,也给相关部门的监管带来难度。
为规范会计人员的从业行为,《条例》规定,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不得兼职,已经与单位建立全日制用工关系的会计人员,在外兼职从事会计工作必须得到本单位书面同意。此外,对外兼职非全日制会计工作,也应当与兼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到代理记帐机构执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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